适用范围和鉴定内容目前可靠性鉴定主要含有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两项鉴定。
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a. 房屋大修前的全面检查 b. 重要房屋的定期检查 c. 房屋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鉴定 d.房屋超过设计基准期继续使用的鉴定 e. 为制定成片房屋维修改造规划而进行的普查。
2.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 a. 危房鉴定及各种应急鉴定 b. 房屋改造前的安全检查 c.临时性房屋需要延长试用期的安全检查 d. 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
3.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正常使用性鉴定 a. 房屋日常维护的检查 b.房屋使用功能的鉴定 c.房屋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专门鉴定
四、鉴定目的为房屋管理部门了解房屋现状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确判断房屋结构的可靠程度确保房屋使用功能和进行日常维修检查提供依据。也可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进行相应的鉴定。
五、鉴定的条件在无偶然荷载常规的使用荷载、风载、雪载和房屋结构自重作用下、或在偶然荷载灌水、降水、震动、爆炸和撞击等作用后正常使用情况下房屋结构的可靠性。